一、项目编号:JD2024BJ-040-1
二、项目名称:******中学智能化设备采购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4-12-11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地址:******街道富春路288号
被投诉人 1 :******中学
地址:******街道新安东路205号
被投诉人 2 :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德分中心(建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办公室
相关供应商: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桥南区块高新七路77号5幢3层
五、基本情况
******中学智能化设备采购项目(编号:JD2024BJ-040-1,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质疑答复不满,投诉材料经补正后,于2025年2月10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5年2月10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关于投诉事************委员会对此所作解释说明“......属于租赁服务项目且未包括智慧校园系统构成的硬件设备、软件平台开发内容.....未提供智慧校园系统的硬件设备及软件平台开发内容......未提供智慧校园系统的软件平台开发内容......未提供智慧校园系统的软件平台开发内容......未提供智慧校园系统的软件平台开发内容,不属于同类项目”,实质上是将招标文件中“同类采购项目业绩”的范围限定为“智慧校园系统”软硬件集成项目。经审查,本项目招标文件中要求供应商提******中学采购一批智能化多媒体设备,采购内容包括硬件、软件及服务,项目属性为货物,核心产品为86英寸交互智能平板、全光AP、全彩屏。投诉调查处理阶段,被投诉******委员会对此也未能作出合理解释。且在无其他正当理由的情况下,限定“同类采购项目”的具体范围为“智慧校园系统”软硬件集成项目,而不认可其他具有类似技术场景需求但分属不同行业的软硬件集成项目,属于以特定行业的业绩作为加分条件。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结合投诉人提******委员会对投诉人的业绩评审错误。按招标文件规定,投诉人就评审条款“同类采购项目业绩”的评审******有限公司总得分为78.******有限公司总得分不再排序第一,本项目采购结果改变。另,被投诉人在招标文件中未明确同类业务的具体范围,属于未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本机关予以指正。据此,投诉事项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
******中学智能化设备采购项目(编号:JD2024BJ-040-1)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违法的投诉,投诉事项成立,且可能影响采购结果。鉴于本项目采购合同已履行,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七、其他补充事宜
************法院提起诉讼。
******财政局
2025年03月19日
附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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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pdf (7.8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