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JD2024BF-157
二、项目名称:建德市院前急救车采购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4-11-05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有限公司
地址:******街道科源路11号2幢601室
被投诉人 1 :建德市医疗急救指挥中心
地址:******街道江滨路8号
被投诉人 2 :******有限公司
地址:******街道平高创业城5幢1630室
相关供应商:
地址:******街道金二路378号2幢21层21-10、22层22-2、22-3(自主申报)
五、基本情况
******有限公司对建德市院前急救车采购项目(编号:JD2024BF-157,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质疑答复不满,于2024年12月25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4年12月25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1、2、3、4。《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投标人应当按照******有限公司投标产品为除颤监护心电一体机(ZOLL/M2),在其投标文件对中对采购需求“15.1.4”响************委员会协助质疑答复,制作了《建德市院前急救车采购项目专家复核情况说明》,后作出质疑答复“经专家对2024年6月发布的ZOLL M2产品使用说明书核对认为确实是通过一键旋钮操作,但无法达到一键切换的功能,故认为此项不给分”。投诉环节,投诉人认为“对于采购人处理的结果仅仅是此项不给分,而不是虚假应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公平公正的原则,且有偏袒嫌疑,对其他投标人产生不公”。经审查,采购需求“15.1.4”属于招标文件中设定的一般技术条******************有限公司在其******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为本项目唯一合格中标候选人,其投标************委员会在协助质疑答复时所作认定意见,以及被投诉人质疑答复“成人、儿童电极一体化除颤电极板.....但不带胸壁阻抗接触灯指示功能,故认为此项不给分”“该参数表述的核心诉求是在抢救病人时方便快捷......综合临床实践认为此项优于采购需求”,并无不当。据此,投诉事项1、2、3、4部分成立,且影响采购结果。
综上,投诉人关于建德市院前急救车采购项目(编号:JD2024BF-157)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违法的投诉,投诉事项部分成立,且影响采购结果。鉴于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七、其他补充事宜
************法院提起诉讼。
******财政局
2025年02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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